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曼昆研究|解讀香港穩定幣新規,如何洗牌行業格局?

2025年5月21日,《香港穩定幣條例》在香港立法會的通過標志着監管進入關鍵轉折點,該條例已於2025年5月30日刊憲,並擬定於2025年8月1日正式生效。法幣掛鉤穩定幣(FRS)在香港境內、從香港境外發行或涉及港幣的活動,不再處於加密金融的灰色地帶,而是納入了正式且由機構監管的法律框架。該條例體現出一種有意的再校準:它旨在將香港定位爲一個合規、具前瞻性的虛擬資產樞紐,能夠在法治框架下承載下一代可編程金融。本文分析該條例的關鍵條文、戰略定位、實際影響,並釐清其與實物資產代幣化(RWA)等相關技術的區別。
法律基礎設施
該立法構建了一個關於數字價值的復雜語義體系。穩定幣不僅被定義爲一種功能性工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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曼昆研究 | 新加坡Web3最新監管五問五答

這兩天Pharos 亞太負責人菠菜老師一篇文章引起全網關注,給我們描繪了這樣的畫面——新加坡Web3大撤退正在來臨,監管套利時代結束...
新加坡金管局MAS在2025年5月30日,發布了數字代幣服務提供商 DTSP 的新規的回應文件,許多人還沒有意識到這對亞洲 Web3 行業,或者說整個Web3 行業影響。信息也在不斷發酵,越來越多人開始關心,這究竟意味着什麼?
001 期加密小酒館,主題聚焦此次新加坡 Web3最新監管!
小酒館請到了:
劉紅林 曼昆律師事務所創始人
@Honglin\_lawyer
Sam Techub New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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曼昆動態 | 曼昆律所作爲香港反洗錢聯盟成員參訪香港立法會

2025年6月6日,香港反洗錢聯盟與立法會議員交流,討論《穩定幣法案》及反洗錢制度。會議強調香港在國際金融合規中的戰略地位,展示了聯盟在推動立法與合規創新方面的重要作用,曼昆律師事務所參與討論並支持Web3.0法律服務。聯盟將繼續推動合規生態建設,助力香港金融安全。
ai-icon本文摘要由AI總結生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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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日經濟新聞對談白溱 | 從“沙盒”到“牌照”,香港對穩定幣監管出招

美東時間5月22日,比特幣價格再創歷史新高。
與此同時,近期發生了兩件事:一是中國香港立法會通過《穩定幣條例草案》,並有望於年內生效;二是在地球另一端的美國,旨在監管穩定幣的GENIUS法案也在緊鑼密鼓地推進。
據悉,穩定幣是一種旨在與某些資產(通常是貨幣)維持相對穩定價值的虛擬資產。穩定幣的價值錨定於各類法定貨幣,如美元、歐元等。常見的穩定幣有USDT(泰達幣)、USDC等。此前,香港金管局已公開首批穩定幣發行人沙盒名單,包括京東集團旗下京東幣鏈科技(香港),圓幣創新科技,而渣打銀行(香港)、安擬集團(Animoca Brands Limited)、香港電訊(HKT)選擇聯合申請。
穩定幣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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曼昆律師 | 加密貨幣交易,爲何頻頻涉嫌跨境換匯相關犯罪?

引言
比特幣誕生以來,其價格多次暴漲帶動了全球加密貨幣的熱潮,在高峯時,比特幣已經突破10萬美元,加密貨幣的總市值甚至一度超過全球美元流通量。隨之而來的,是加密貨幣交易平台的大量湧現,以及以USDT爲媒介的場外交易活躍。
在我國現行政策下,一些人利用加密資產進行外幣與人民幣的私下兌換,從中賺取匯率差與服務費,看似技術無害,實則法律高壓。這類操作可能涉及《刑法》第225條非法經營罪,以及第191條洗錢罪。
在本篇推文中,曼昆律師團隊將結合實務經驗,幫你拆解:加密交易爲何頻繁踩中“跨境換匯”高壓線?你需要注意什麼?
加密貨幣是“財產”還是“數據”?法律怎麼認定?
一、稱謂
國內外相關領域文獻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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曼昆研究 | 立陶宛CASP牌照2025年申請指南

立陶宛——歐盟加密貨幣產業的前沿陣地
在全球加密貨幣監管框架加速成型的背景下,立陶宛正以其前瞻性的監管思維和高效的合規體系,成爲歐洲加密貨幣產業的重要樞紐。作爲歐盟成員國中較早建立加密貨幣法律框架的國家,立陶宛通過構建「技術友好型」監管環境,既滿足了歐盟統一市場的合規要求,又爲創新型企業提供了清晰的發展路徑。
(一)監管框架的先發優勢
立陶宛的監管優勢首先體現在立法層面的前瞻性。早在歐盟《加密資產市場法規》(MiCA)正式實施前,該國已建立了針對虛擬貨幣交易平台(VCESP)和錢包服務提供商(VCWSP)的雙軌制牌照體系。
這一體系不僅爲企業提供了明確的業務邊界,更通過與AML/CFT(反洗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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曼昆研究 | 解析Ondo Finance:美國RWA怎麼搞?

當下,RWA着實是火。
從4月初的香港Web3嘉年華,到近期Web3律師圈子,大家聊的都是RWA。也不是沒有道理,畢竟RWA是比較靠譜和安全的“發幣”方式。
前幾天,曼昆律師和大家聊過中國新晉RWA項目,比如《曼昆研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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邵詩巍律師解讀 | 從最高檢發布外匯領域典型案例看非法換匯的法律後果

實踐當中,很多人都會有這樣的認知誤區:換匯或介紹行爲的可能違法,但絕對構不上刑事犯罪;自己的私下換匯行爲很隱蔽,輕易不會被司法機關查到;幫人換匯又沒獲利,所以肯定不構成行政違法或刑事犯罪行爲;將只有的美金等外匯出售給他人賺取匯率差,應該不違法;家人朋友是不是在通過換匯賺錢我不管,我只是把銀行卡號無償給他們用,我又沒做違法的事;客戶讓幫忙介紹換匯的渠道,我正好認識人,就介紹他們認識,我又沒從中收錢,應該沒啥風險; 所以,以上行爲到底有沒有法律風險?如果違法,那應該如何定性?是行政違法or刑事犯罪?換匯行爲構成行政違法或刑事犯罪的邊界,到底在哪裏? 2025年5月8日,最高人民檢察院、國家外匯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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